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9-09-23 来源: 浏览次数:0
一、《认定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由省教育厅牵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厅、省残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制定《认定办法》是教育精准资助的要求。中央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并把教育扶贫摆在重要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就“着力加强教育脱贫”做了专门部署。2016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就“精准帮扶困难群体”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年初,教育部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和认定办法。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因此,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资助是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要做好教育的精准扶贫工作,做好新时期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充分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制定《认定办法》是资助资源科学配置的需要。我省各地市、各高校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程序、认定依据、认定标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各校缺乏可比性。教育部门在投放资助资金时,缺乏必要的决策依据。不利于今后精准资助的要求。为此,统一规范全省认定工作,有利于科学配置资助资源,有利于资助工作规范化。
制定《认定办法》是地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求。各地市和学校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省教育厅出台全省性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解决该项工作依据的权威性问题,解决工作的一致性问题。
制定《认定办法》有工作依据。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该意见,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要点中将“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和认定办法”作为2017年的工作重点。2016年年底,教育部办公厅发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制定《认定办法》有工作基础。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校在工作实践中,制定了本地区和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办法,积累了丰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经验和做法。
二、《认定办法》起草过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资助工作中的一项难点工作,也是一项创新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全面梳理现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借鉴有关地区做法,同时注重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研究起草了《认定办法》,并向各地市教育部门和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征求意见建议,先后两次征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办理要求通过了律师事务所的审查。6月30日正式印发,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三、《认定办法》的目的和思路
出台《认定办法》的目的,一是实现全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基本做法的统一;二是实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更具客观性,尽量减少主观因素;三是实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可操作性。
主要思路是,以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的认定为基础,参考省内外有关省份和有关学校成熟做法,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原则、依据、方法、程序,为实施精准资助打好基础。今后,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按困难程度,配置不同资助项目,精准资助资金投放和预算安排,实行资助资源的科学配置,推进落实完善资助工作程序规范,公开和透明。
四、《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分为总则、认定对象、认定原则、认定依据、认定办法、认定程序、组织机构及职责、工作机制及附则等九个部分,共36条。
第一章、总则(略)……
第二章、认定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具体)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证件图片)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有三十六种,中国保协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了25种最常见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如淹溺、触电、雷击、外伤大出血、气管异物、车祸和中毒等,如各种烧烫伤、骨折、毒蛇咬伤、狗咬伤等)、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一个家庭, 突然发生了不可逆转的事情,致使家庭遭受了变化的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哪一些家庭经济因素,可以用来作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家庭收入,其二是家庭财产,其三是家庭债务。这三个因素,往往都是息息相关的。家庭收入少,家庭财产往往也不多,甚至很容易产生负债。判断一个学生是不是困难学生,最直接的标准就是家庭财产收入和负债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举例来说明就非常容易理解。比如,一个学生的家庭本身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户。又如,一个学生来自于残疾人家庭,很多时候,家庭收入就显得捉襟见肘。又比如,学生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足以说明家庭没有太多的收入来源。再比如,学生本身是孤儿,或患有残疾。)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同一个班级的学生,有些学生来自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些学生来自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前者的家庭经济条件往往超过后者。因此,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还要衡量生源地经济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一部分学生本来家庭经济不困难,也不属于贫困生,但有些时候发生了重大突发状况,比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就有可能一下子成为家庭困难户。再比如,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比如出车祸,也有可能导致一个本来平平安安的小康之家,因为劳动力的缺失,陷入贫困的境地。)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对于学生个人家庭情况,学校很难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很多时候只能通过学生填写的相应调查表册和数据来评价。但是,一个学生是不是贫困生,从他的日常学习生活消费是可以看得出来的。因此,也需要把学生的消费习惯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一个家庭的劳动力多少,以及从事的职业含金量的高低,也有可能影响家庭富裕和贫困程度。)
第五章、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略)……
第十九条 普通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及设区市、县(市、区)所属学校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第二十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章、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网站、公众号、微信、QQ群、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2.个人申请。普通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并不全是盖章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一些票据单证明)
设区市、县(市、区)所属学校的非本地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本地户籍的第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 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填写《申请表》。
3.认定审核。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江西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章、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